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編章節條文

G分節  法律地位、特權和豁免
  管理局應具有國際法律人格以及為執行其職務和實現其宗旨所必要的法
  律行為能力。

  為使其能夠執行職務,管理局應在每一締約國的領土內享有本分節所規
  定的特權和豁免。同企業部有關的特權和豁免為附件四第十三條內所規
  定者。

  管理局及其財產和資產,應享有對法律程序的豁免,但管理局在特定事
  件中明白放棄這種豁免時,不在此限。

  管理局的財產和資產,不論位於何處和為何人持有,應免受搜查、徵用
  、沒收、公用徵收或以行政或立法行動進行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扣押。

  管理局的財產和資產應免除任何性質的限制、管制、控制和暫時凍結。

  一、管理局的檔案不論位于何處,應屬不可侵犯。
  二、專有的資料、工業秘密或類似的情報和人事卷宗不應置於可供公眾
      查閱的檔案中。
  三、關於管理局的公務通訊,每一締約國應給予管理局不低於給予其他
      國際組織的待遇。

  締約國代表出席大會、理事會、或大會或理事會所屬機關的會議時,以
  及管理局的秘書長和工作人員,在每一締約國領土內:
  (a) 應就他們執行職務的行為,享有對法律程序的豁免,但在適當情形
      下,他們所代表的國家或管理局在特定事件中明白放棄這種豁免時
      ,不在此限;
  (b) 如果他們不是締約國國民,應比照該國應給予其他締約國職級相當
      的代表、官員和僱員的待遇,享有在移民限制、外僑登記規定和國
      民服役義務方面的同樣免除、外匯管制方面的同樣便利和旅行便利
      方面的同樣待遇。

  一、在其公務活動範圍內,管理局及其資產、財產和收入,以及本公約
      許可的管理局的業務和交易,應免除一切直接稅捐,對其因公務用
      途而進口或出口的貨物也應免除一切關稅。管理局不應要求免除僅
      因提供服務而收取的費用的稅款。
  二、為管理局的公務活動需要,由管理局或以管理局的名義採購價值巨
      大的貨物或服務時,以及當這種貨物或服務的價款包括稅捐或關稅
      在內時,各締約國應在可行範圍內採取適當措施,准許免除這種稅
      捐或關稅或設法將其退還。在本條規定的免除下進口或採購的貨物
      ,除非根據與該締約國協議的條件,不應在給予免除的締約國領土
      內出售或作其他處理。
  三、各締約國對於管理局付給非該國公民、國民或管轄下人員的管理局
      秘書長和工作人員以及為管理局執行任務的專家的薪給和酬金或其
      他形式的費用,不應課稅。

  一個締約國拖欠對管理局應繳的費用,如果拖欠數額等於或超過該國前
  兩整年應繳費用的總額,該國應無表決權。但大會如果確定該成員國由
  於本國無法控制的情況而不能繳費,可准許該國參加表決。

  一、締約國如一再嚴重違反本部份的規定,大會可根據理事會的建議暫
      停該國行使成員的權利和特權。
  二、在海底爭端分庭認定一個締約國一再嚴重違反本部份規定以前,不
      得根據第一款採取任何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