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部份 島嶼制度
一、島嶼是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平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 二、除第三款另有規定外,島嶼的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 應按照本公約適用於其他陸地領土的規定加以確定。 三、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 或大陸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