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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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份  島嶼制度
  一、島嶼是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平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
  二、除第三款另有規定外,島嶼的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
      應按照本公約適用於其他陸地領土的規定加以確定。
  三、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
      或大陸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