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僅涉及海岸屬於一國的海灣。
二、為本公約的目的,海灣是明顯的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寬度的比
例,使其有被陸地環抱的水域,而不僅為海岸的彎曲。但水曲除其
面積等於或大於橫越曲口所劃的直線作為直徑的半圓形的面積外,
不應視為海灣。
三、為測算的目的,水曲的面積是位於水曲陸岸周圍的低潮標和一條連
接水曲天然入口兩端低潮標的線之間的面積。如果因有島嶼而水曲
有一個以上的曲口,該半圓形應劃在與橫越各曲口的各線總長度相
等的一條線上。水曲內的島嶼應視為水曲水域的一部分而包括在內
。
四、如果海灣天然入口兩端的低潮標之間的距離不超過二十四海里,則
可在這兩個低潮標之間劃出一條封口線,該線所包圍的水域應視為
內水。
五、如果海灣天然入口兩端的低潮標之間的距離超過二十四海里,二十
四海里的直線基線應劃在海灣內,以劃入該長度的線所可能劃入的
最大水域。
六、上述規定不適用於所謂「歷史性」海灣,也不適用於採用第七條所
規定的直線基線法的任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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