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每個國家均可
  扣押海盜船舶或飛機或為海盜所奪取並在海盜控制下的船舶或飛機,和
  逮捕船上或機上人員並扣押船上或機上財物。扣押國的法院可判定應處
  的刑罰,並可決定對船舶、飛機或財產所應採取的行動,但受善意第三
  者的權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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