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或損害)
  每個國家應制定必要的法律和規章,規定受其管轄的公海海底電纜或管
  道的所有人如果在鋪設或修理該項電纜或管道時使另一電纜或管道遭受
  破壞或損害,應負擔修理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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