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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一十五條(因避免損害海底電纜或管道而遭受的損失的賠償)
每個國家應制定必要的法律和規章,確何船舶所有人在其能證明因避免 損害海底電纜或管道而犧牲錨、網或其他漁具時,應由電纜或管道所有 人予以賠償,但須船舶所有人事先曾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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