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每個國家應制定必要的法律和規章,確何船舶所有人在其能證明因避免
  損害海底電纜或管道而犧牲錨、網或其他漁具時,應由電纜或管道所有
  人予以賠償,但須船舶所有人事先曾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