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各國應互相合作以養護和管理公海區域內的生物資源。凡其國民開發相
  同生物資源,或在同一區域內開發不同生物資源的國家,應進行談判,
  以期採取養護有關生物資源的必要措施。為此目的,這些國家應在適當
  情形下進行合作,以設立分區域或區域漁業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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