閉海或半閉海沿岸國在行使和履行本公約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時,應互 相合作。為此目的,這些國家應盡力直接或通過適當區域組織: (a) 協調海洋生物資源的管理、養護、勘探和開發; (b) 協調行使和履行其在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c) 協調其科學研究政策,並在適當情形下在該地區進行聯合的科學研 究方案; (d) 在適當情形下,邀請其他有關國家或國際組織與其合作以推行本條 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