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為本公約的目的:
   (a)「內陸國」是指沒有海岸的國家;
   (b)「過境國」是指位於內陸國與海洋之間以及通過其領土進行過境運
      輸的國家,不論其是否具有海岸;( c)「過境運輸」是指人員、行
      李、貨物和運輸工具通過一個或幾個過境國領士的過境,而這種通
      過不論是否需要轉運、入倉、分卸或改變運輸方式,都不過是以內
      陸國領土為起點或終點的旅運全程的一部分;
   (d)「運輸工具」是指:
     (1)鐵路車輛、海洋、湖泊和河川船舶以及公路車輛;
     (2)在當地情況需要時,搬運工人和馱獸。
  二、內陸國和過境國可彼此協議,將管道和煤氣管和未列入第一款的運
      輸工具列為運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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