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如果過境國內無運輸工具以實現過境自由,或現有運輸工具包括海港設
  施和裝備在任何方面有所不足,過境國可與有關內陸國進行合作,以建
  造或改變這些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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