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本部份適用於「區域」。
  二、「區域」內活動應受本部份規定的支配。
  三、關於將標明第一條第一款第(1)項所指範圍界限
      的海圖與地理座標表交存和予以公布的規定,載於第六部份。
  四、本條的任何規定不影響根據第六部份大陸架外部界限的劃定或關於
        劃定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界限的協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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