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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四十一條(專為和平目的利用「區域」)
「區域」應發放給所有國家,不論是沿海國或內陸國,專為和平目的利 用,不加歧視,也不得妨害本部份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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