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區域」內的海洋科學研究,應按照第十三部份專為和平目的並為
      謀全人類的利益進行。
  二、管理局可進行有關「區域」及其資源的海洋科學研究,並可為此目
      的訂立合同。管理局應促進和鼓勵在「區域」內進行海洋科學研究
      ,並應協調和傳播所得到的這種研究和分析的結果。
  三、各締約國可在「區域」內進行海洋科學研究。各締約國應以下列方
      式促進「區域」內進行海洋科學研究。各締約國應以下列方式促進
      「區域」內海洋科學研究方面的國際合作。
   (a)參加國際方案,並鼓勵不同國家的人員和管理局人員合作進行海洋
      科學研究;
   (b)確保在適當情形下通過管理局或其他國際組織,為了發展中國家和
      技術較不發達國家的利益發展各種方案,以期:
     (1)加強它們的研究能力;
     (2)在研究的技術和應用方面訓練它們的人員和管理局的人員;
     (3)促進聘用它們的合格人員,從事「區域」內的研究;
   (c)通過管理局,或適當時通過其他國際途徑,切實傳播所得到的研究
      和分析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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