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管理局的工作人員應由執行管理局的行政職務所必要的合格科學及
      技術人員和其他人員組成。
  二、工作人員的徵聘和僱用,以及其服務條件的決定,應以必須取得在
      效率、才能和正直方面達到最高標準的工作人員為首要考慮。在這
      一考慮限制下,應妥為顧及在最廣泛的地區基礎上徵聘工作人員的
      重要性。
  三、工作人員應由秘書長任命。工作人員的任命、薪酬和解職所根據的
      條款和條件,應按照管理局的規則、規章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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