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秘書長氣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不應尋求或接受任何政府的指
      示或管理局以外其他來源的指示。他們應避免足以影響其作為只對
      管理局負責的國際官員的地位的任何行動。每一締約國保證尊重秘
      書長和工作人員所負責任的純粹國際性,不設法影響他們執行其職
      責。工作人員如有任何違反職責的行為,應提交管理局的規則、規
      章和程序所規定的適當行政法庭。
  二、秘書長及工作人員在同「區域」內的勘探和開發有關的任何活動中
      ,不應有任何財務上的利益。在他們對管理局所負責任限制下,他
      們不應洩露任何工業秘密、按照附件三第十四條轉讓給管理局的專
      有性資料或在因管理局任職而得悉的任何其他秘密情報,即使在其
      職務終止以後也是如此。
  三、管理局工作人員如有違反第二款所載義務情事,經受到這種違反行
      為影響的締約國,或由締約國按照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b) 項擔
      保並因這種違反行為而受到影響的自然人或法人的要求,應由管理
      局將有關工作人員交管理局的規則、規章和程序所指定的法庭處理
      。受影響的一方應有權參加程序。
      如經法庭建議,秘書長應將有關工作人員解僱。
  四、管理局的規則、規章和程序應載有為實施本條所必要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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