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管理局應有借款的權力。
  二、大會應在依據第一百六十條第二款(f) 項所制定的財務條例中規定
      對此項權力的限制。
  三、理事會應行使管理局的借款權。
  四、締約國對管理局的債務應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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