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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七十四條(管理局的借款權)
一、管理局應有借款的權力。 二、大會應在依據第一百六十條第二款(f) 項所制定的財務條例中規定 對此項權力的限制。 三、理事會應行使管理局的借款權。 四、締約國對管理局的債務應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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