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爭端分庭根據本部份及其有關的附件,對以下各類有關「區域」內
活動的爭端應有管轄權:
(a) 締約國之間關於本部份及其有關附件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
(b) 締約國與管理局之間關於下列事項的爭端:( 1)管理局或締約國的
行為或不行為據指控違反本部份或其有關附件或按其制定的規則、
規章或程序;或( 2)管理局的行為據指控逾越其管轄權或濫用權力
;
(c)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b) 項內所指的,作為合同當事各方的締約
國、管理局或企業部、國營企業以及自然人或法人之間關於下列事
項的爭端:
(1)對有關合同或工作計劃的解釋或適用;或
(2)合同當事一方在「區域」內活動方面針對另一方或直接影響其合法
利益的行為或不行為;
(d) 管理局同按照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b) 項由國家擔保且已妥為履
行附件三第四條第六款和第十三條第二款所指條件的未來承包者之
間關於訂立合同的拒絕,或談判合同時發生的法律問題的爭端;
(e) 管理局同締約國、國營企業或按照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b) 項由
締約國擔保的自然人或法人間關於指控管理局應依附件三第二十二
條的規定負擔賠償責任的爭端;
(f) 本公約具備規定由分庭管轄的任何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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