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海底爭端分庭對管理局按照本部分規定行使斟酌決定權應無管轄權;在
  任何情形下,均不應以其斟酌決定權代替管理局的斟酌決定權。在不妨
  害第一百九十一條的情形下,海底爭端分庭依據第一百八十七條行使其
  管轄權時,不應對管理局的任何規則、規章和程序是否符合本公約的問
  題表示意見,也不應宣佈任何此種規則、規章和程序為無效。分庭在這
  方面的管轄權應限於就管理局的任何規則、規章和程序適用于個別案件
  將同爭端各方的合同上義務或其在本公約下的義務相牴觸的主張,就逾
  越管轄或濫用權力的主張,以及就一方來履行其合同上義務或其在本公
  約下的義務而應給予有關另一方損害賠償或其他補救的要求,作出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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