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各國應直接或通過主管國際組織進行合作,以促進研究、實施科學研究
  方案、並鼓勵交換所取得的關於海洋環境污染的情報和資料。各國應盡
  力積極參加區域性和全球性方案,以取得有關鑒定污染的性質和範圍、
  面臨污染的情況以及其通過的途徑、危險和補救辦法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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