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為了防止、減少和控制「區域」內活動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應按照
      第十一部份制定國際規則、規章和程序。這種規則、規章和程序應
      根據需要隨時重審查。
  二、在本節有關規定的限制下,各國應制定法律和規章,以防止、減少
      和控制由懸掛其旗幟或在其國內登記或在其權力下經營的船隻、設
      施、結構和其他裝置所進行的「區域」內活動造成對海洋環境的污
      染。這種法律和規章的要求的效力應不低於第一款所指的國際規則
      、規章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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