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各國為防止、減少和控制來自大氣層或通過大氣層的海洋環境污染
      ,應制定適用於在其主權下的上空和懸掛其旗幟的船隻或在其國內
      登記的船隻或飛機的法律和規章,同時考慮到國際上議定的規則、
      標準和建議的辦法及程序,以及航空的安全。
  二、各國應採取其他可能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減少和控制這種污染。
  三、各國特別應通過主管國際組織或外交會議採取行動,盡力制訂全球
      性和區域性規則、標準和建議的辦法及程序,以防止、減少和控制
      這種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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