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各國為防止、減少和控制來自受其管轄的海底活動或與此種活動有關的
  對海洋環境的污染以及來自依據第六十和第八十條在其管轄下的人工島
  嶼、設施和結構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應執行其按照第二百零八條制定的
  法律和規章,並應制定必要的法律和規章和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以實施
  通過主管國際組織或外交會議制訂的可適用的國際規則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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