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了防止、減少和控制傾倒對海洋環境的污染而按照本公約制定的
法律和規章,以及通過主管國際組織或外交會議制訂的可適用的國
際規則和標準,應依下列規定執行:
(a)對於在沿海國領海或其專屬經濟區內或在其大陸架上的傾倒,應由
該沿海國執行;
(b)對於懸掛旗籍國旗幟的船隻或在其國內登記的船隻和飛機,應由該
旗籍國執行;
(c)對於任何國家領土內或在其岸外設施裝載廢料或其他物質的行為,
應由該國執行。
二、本條不應使任何國家承擔提起司法程序的義務,如果另一國已按照
本條提起這種程序。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