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在第七節限制下,各國如經請求或出於自己主動,已查明在其港口或岸
  外設施的船隻違反關於船隻適航條件的可適用的國際規則和標準從而有
  損害海洋環境的威脅,應在實際可行範圍內採取行政措施以阻止該船航
  行。這種國家可准許該船僅駛往最近的適當修船廠,並應於違反行為的
  原因消除後,准許該船立即繼續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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