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應對在其主權下的上空或懸掛其旗幟的船隻或在其國內登記的船隻 和飛機,執行其按照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一款和本公約其他規定制定的法 律和規章,並應依照關於空中航行安全的一切有關國際規則和標準,制 定法律和規章並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以實施通過主管國際組織或外交會 議為防止、減少和控制來自大氣層或通過大氣層的海洋環境污染而制訂 的可適用的國際規則和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