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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二百二十五條(行使執行權力時避免不良後果的義務)
在根據本公約對外國船隻行使執行權力時,各國不應危害航行的安全或 造成對船隻的任何危險,或將船隻帶至不安全的港口或停泊地,或使海 洋環境面臨不合理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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