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按照本公約規定外,沿海國不應妨礙外國船舶無害通過領海。尤 其在適用本公約或依本公約制定的任何法律或規章時,沿海國不應 : (a)對外國船舶強加要求,其實際後果等於否定或損害無害通過的權利 ;或 (b)對任何國家的船舶、或對載運貨物來往任何國家的船舶或對替任何 國家載運貨物的船舶,有形式上或事實上的歧視。 二、沿海國應將其所知的在其領海內對航行有危險的任何情況妥為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