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各國和各主管國際組織應按照尊重主權和管轄權的原則,並在互利
      的基礎上,促進為和平目的進行海洋科學研究的國際合作。
  二、因此,在不影響本公約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情形下,一國在適用
      本部份時,在適當情形下,應向其他國家提供合理的機會,使其從
      該國取得或在該國合作下取得為防止和控制對人身健康和安全以及
      對海洋環境的損害所必要的情報。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