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對外國船舶不得僅以其通過領海為理由而徵收任何費用。
  二、對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僅可作為對該船舶提供特定服務的報酬而
      徵收費用。徵收上述費用不應有任何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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