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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可向外國船舶徵收的費用)
一、對外國船舶不得僅以其通過領海為理由而徵收任何費用。 二、對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僅可作為對該船舶提供特定服務的報酬而 徵收費用。徵收上述費用不應有任何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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