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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二百六十二條(識別標誌和警告信號)
本節所指的設施或裝備應具有表明其登記的國家或所屬的國際組織的識 別標誌,並應具有國際上議定的適當警告信號,以確保海上安全和空中 航行安全,同時考慮到主管國際組織所制定的規則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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