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各方的締約各國如已通過一般性、 區域性或雙邊協定或以其他方式協議,經爭端任何一方請求,應將這種 爭端提交導致有拘束力裁判的程序,該程序應代替本部份規定的程序而 適用,除非爭端各方另有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