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如果締約國之間對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發生爭端,爭端各方應迅速
      就以談判或其他和平方法解決爭端一事交換意見。
  二、如果解決這種爭端的程序已經終止,而爭端仍未得到解決,或如已
      達成解決辦法,而情況要求就解決辦法的實施方式進行協商時,爭
      端各方也應迅速著手交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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