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百八十七載條所指的法院或法庭,對於按照本部份向其提出的
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端,應具有管轄權。
二、第二百八十七條所指的法院或法庭,對於按照與本公約的目的有關
的國際協定向其提出的有關該協定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端,也應
具有管轄權。
三、按照附件六設立的國際海洋法法庭海底爭端分庭和第十一部份第五
節所指的任何其他分庭或仲裁法庭,對按照該節向其提出的任何事
項,應具有管轄權。
四、對於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轄權如果發生爭端,這一問題應由該法
院或法庭以裁定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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