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第二百八十七載條所指的法院或法庭,對於按照本部份向其提出的
      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端,應具有管轄權。
  二、第二百八十七條所指的法院或法庭,對於按照與本公約的目的有關
      的國際協定向其提出的有關該協定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端,也應
      具有管轄權。
  三、按照附件六設立的國際海洋法法庭海底爭端分庭和第十一部份第五
      節所指的任何其他分庭或仲裁法庭,對按照該節向其提出的任何事
      項,應具有管轄權。
  四、對於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轄權如果發生爭端,這一問題應由該法
      院或法庭以裁定解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