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第二百八十七條所規定的法院或法庭,就第二百九十七條所指爭端
      向其提出的申請,應經一方請求決定,或可自己主動決定,該項權
      利主張是否構成濫用法律程序,或者根據初步證明是否有理由。法
      院或法庭如決定項主張構成濫用法律程序或者根據初步證明並無理
      由,即不應對該案採取任何進一步行動。
  二、法院或法庭收到這種申請,應立即將這項申請通知爭端他方,並應
      指定爭端他方可請求按照第一款作出一項決定的合理期限。
  三、本條的任何規定不影響爭端各方按照適用的程序規則提出初步反對
      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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