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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三百零一條(海洋的和平使用)
締約國在根據本公約行使其權利和履行其義務時,應不對任何國家的領 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進行任何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與「聯 合國憲章」所載國際法原則不符的方式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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