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各國有義務保護在海洋發現的考古和歷史性文物,並應為此目的進
      行合作。
  二、為了控制這種文物的販運,沿海國可在適用第三十三條時推定,未
      經沿海國許可將這些文物移出該條所指海域的海床,將造成在其領
      土或領海內對該條所指法律和規章的違犯。
  三、本條的任何規定不影響可辦識的物主的權利、打撈法或其他海事法
      規則,也不影響關於文化交流的法律和慣例。
  四、本條不妨害關於保護考古和歷史性文物的其他國際協定和國際法規
      則。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