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國有義務保護在海洋發現的考古和歷史性文物,並應為此目的進 行合作。 二、為了控制這種文物的販運,沿海國可在適用第三十三條時推定,未 經沿海國許可將這些文物移出該條所指海域的海床,將造成在其領 土或領海內對該條所指法律和規章的違犯。 三、本條的任何規定不影響可辦識的物主的權利、打撈法或其他海事法 規則,也不影響關於文化交流的法律和慣例。 四、本條不妨害關於保護考古和歷史性文物的其他國際協定和國際法規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