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公約須經各國和第三百零五條第一款(b) 、(c) 、(d)和(e)項所指的
  其他實體批准,並經該條第一款(f) 項所指的實體按照附件九予以正式
  確認。批准書和正式確認書應交存於聯合國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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