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約應自第六十份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之日後十二個月生效。
二、對於在第六十份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以後批准或加入本公約的每一
國家,在第一款限制下,本公約應在該國將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後
第三十天起生效。
三、管理局大會應在本公約生效之日開會,並應選舉管理局的理事會。
如果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不能嚴格適用,則第一屆理事會應以符
合該條目的的方式組成。
四、籌備委員會草擬的規則、規章和程序,應在管理局按照第十一部份
予以正式通過以前暫時適用。
五、管理局及各機關應按照關於預備性投資的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
決議二以及籌備委員會依據該決議作出的各項決定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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