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九條不排除一國在簽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約時,作出不論如何 措辭或用何種名稱的聲明或說明,目的在於除其他外使該國國內法律和 規章同本公約規定取得協調,但須這種聲明或說明無意排除或修改本公 約規定適用於該締約國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