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本公約的修正案一旦通過,應自通過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在紐約聯合
      國總部對各締約國開放簽字,除非修正案本身另有決定。
  二、第三百零六、第三百零七和第三百二十條適用於本公約的所有修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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