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除第五款所指修正案外,本公約的修正案,應在三分之二締約國或
      六十個締約國(以較大的數目為準)交存批准書或加入書後第三十
      天對批准或加入的締約國生效。這種修正案不應影響其他締約國根
      據本公約享有其權利或履行其義務。
  二、一項修正案可規定需要有比本條所規定者更多的批准書或加入書才
      能生效。
  三、對於在規定數目的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後批准或加入第一款所指修
      正案的締約國,修正案應在其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後第三十天生效
      。
  四、在修正案按照第一款生效後成為本公約締約國的國家,應在該國不
      表示其他意思的情形下:
   (a)視為如此修正後的本公約的締約國,並
   (b)在其對不受修正案拘束的任何締約國的關係上,視為未修正的本公
      約的締約國。
  五、專門關於「區域」內活動的任何修正案和附件六的任何修正案,應
      在四分之三締約國交存批准書或加入書一年後對所有締約國生效。
  六、在修正案按照第五款生效後成為本公約締約國的國家,應視為如此
      修正本公約的締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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