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在本節規定的限制下,海峽沿岸國可對下列各項或任何一項制定關
      於通過海峽的過境通行的法律和規章:
   (a)第四十一條所規定的航行安全和海上交通管理;
   (b)使有關在海峽內排放油類、油污廢物和其他有毒物質的適用的國際
      規章有效,以防止、減少和控制污染;
   (c)對於漁船,防止捕魚,包括漁具的裝載;
   (d)違反海峽沿岸國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和規章,上下任何
      商品、貨幣或人員。
  二、這種法律和規章不應在形式上或事實上在外國船舶間有所歧視,或
      在其適用上有否定,妨礙或損害本節規定的過境通行權的實際後果
      。
  三、海峽沿岸國應將所有這種法律和規章妥為公佈。
  四、行使過境通行權的外國船舶應遵守這種法律和規章。
  五、享有主權豁免的船舶的船旗國或飛機的登記國,在該船舶或飛機不
      遵守這種法律和規章或本部份的其他規定時,應對海峽沿岸國遭受
      的任何損失和損害負國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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