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海峽使用國和海峽沿岸國應對下列各項通過協議進行合作:
  (a)在海峽內建立並維持必要的助航和安全設備或幫助
     國際航行的其他改進辦法;和
  (b)防止、減少和控制來自船舶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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