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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三條(助航和安全設備及其他改進辦法以及污染的防止、減少和控制)
海峽使用國和海峽沿岸國應對下列各項通過協議進行合作: (a)在海峽內建立並維持必要的助航和安全設備或幫助 國際航行的其他改進辦法;和 (b)防止、減少和控制來自船舶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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