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在不妨害第四十九條的情形下,群島國應尊重與其他國家間的現有
      協定,並應承認直接相鄰國家在群島水域範圍內的某些區域內的傳
      統捕魚權利和其他合法活動。行使這種權利和進行這種活動的條款
      和條件,包括這種權利和活動的性質、範圍和適用的區域,經任何
      有關國家要求,應由有關國家之間的雙邊協定予以規定。這種權利
      不應轉讓給第三國或其國民,或與第三國或其國民分享。
  二、群島國應尊重其他國家所鋪設的通過其水域而不靠岸的現有海底電
      纜。群島國於接到關於這種電纜的位置和修理或更換這種電纜的意
      圖的適當通知後,應准許對其進行維修和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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