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島國可指定適當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以便外國船舶和飛機
繼續不停和迅速通過或飛越其群島水域和鄰接的領海。
二、所有船舶和飛機均享有在這種海道和空中航道內的群島海道通過權
。
三、群島海道通過是指按照本公約規定,專為在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一
部份和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另一部份之間繼續不停、迅速和無障礙
地過境的目的,行使正常方式的航行和飛越的權利。
四、這種海道和空中航道應穿過群島水域和鄰接的領海,並應包括用作
通過群島水域或其上空的國際航行或飛越的航道的所有正常通道,
並且在這種航道內,就船舶而言,包括所有正常航行水道,但無須
在相同的進出點之間另設同樣方便的其他航道。
五、這種海道和空中航道應以通道進出點之間的一系列連續不斷的中心
線劃定,通過群島海道和空中航道的船舶和飛機在通過時不應偏離
這種中心線二十五海里以外,但這種船舶和飛機在航行時與海岸的
距離不應小於海道邊緣各島最近各點之間的距離的百分之十。
六、群島國根據本條指定海道時,為了使船舶安全通過這種海道內的狹
窄水道,也可規定分道通航制。
七、群島國可於情況需要時,經妥為公佈後,以其他的海道或分道通航
制替換任何其原先指定或規定的海道或分道通航制。
八、這種海道或分道通航制應符合一般接受的國際規章。
九、群島國在指定或替換海道或在規定或替換分道通航制時,應向主管
國際組織提出建議,以期得到採納。該組織僅可採納同群島國議定
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在此以後,群島國可對這些海道和分道通航
制予以指定、規定或替換。
十、群島國應在海圖上清楚地標出其指定或規定的海道中心線和分道通
航制,並應將該海圖妥為公佈。
十一、通過群島海道的船舶應尊重按照本條制定的適用的海道和分道通
航制。
十二、如果群島國沒有指定海道或空中航道,可通過正常用於國際航行
的航道,行使群島海道通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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