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專屬經濟區內,所有國家,不論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在本公約有
關規定的限制下,享有第八十七條所指的航行和飛越的自由,鋪設
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以及與這些自由有關的海洋其他國際合法
用途,諸如同船舶和飛機的操作及海底電纜和管道的使用有關的並
符合本公約其他規定的那些用途。
二、第八十八至第一百一十五條以及其他國際法有關規則,只要與本部
份不相牴觸均適用於專屬經濟區。
三、各國在專屬經濟區內根據本公約行使其權利和履行其義務時,應適
當顧及沿海國的權利和義務,並應遵守沿海國按照本公約的規定和
其他國際法規則所制定的與本部份不相牴觸的法律和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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