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出現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沿海國專屬經濟區的種群或出現在專屬經濟區內
  而又出現在專屬經濟區外的鄰接區域內的種群
  一、如果同一種群或有關聯的魚種的幾個種群出現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沿
      海國的專屬經濟區內,這些國家應直接或通過適當的分區域或區域
      組織,設法就必要措施達成協議,以便在不妨害本部份其他規定的
      情形下,協調並確保這些種群的養護和發展。
  二、如果同一種群或有關聯的魚種的幾個種群出現在專屬經濟區內而又
      出現在專屬經濟區外的鄰接區域內,沿海國和在鄰接區域內捕撈這
      種種群的國家,應直接或通過適當的分區域或區域組織,設法就必
      要措施達成協議,以養護在鄰接區域內的這些種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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