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沿海國和其國民在區域內捕撈附件一所列的高度迴游魚種的其他國
      家應直接或通過適當國際組織進行合作,以期確保在專屬經濟區以
      內和以外的整個區域內的這種魚種的養護和促進最適度利用這種魚
      種的目標。在沒有適當的國際組織存在的區域內,沿海國和其國民
      在區域內捕撈這些魚種的其他國家,應合作設立這種組織並參加其
      工作。
  二、第一款的規定作為本部份其他規定的補充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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