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降河產卵魚種在其水域內度過大部分生命周期的沿海國,應有責任
管理這些魚種,並應確保回游魚類的出入。
二、捕撈降河產卵魚種,應只在專屬經濟區外部界限向陸一面的水域進
行。在專屬經濟區內進行捕撈時,應受本條及本公約關於在專屬經
濟區內捕魚的其它規定的規制。
三、在降河產卵魚種不論幼魚或成魚回游通過另外一國的專屬經濟區的
情形下,這種魚的管理,包括捕撈,應由第一款所述的國家和有關
的另外一國協議規定。這種協議應確保這些魚種的合理管理,並考
慮到第一款所述國家在維持這些魚種方面所負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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