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在本部分的限制下,專屬經濟區的外部界線和按照第七十四條劃定
      的分界線,應在足以確定這些線的位置的一種或幾種比例尺的海圖
      上標出。在適當情形下,可以用列出各點的地理座標並註明大地基
      準點的表來代替這種外部界線或分界線。
  二、沿海國應將這種海圖或地理座標表妥為公佈,並應將各該海圖或座
      標表的一份副本交存於聯合國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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